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購買體育彩票的中獎收入屬於偶然所得,應全額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獎體育彩票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12號)“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654.38+0萬元的,按照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對彩票征收的稅是個人所得稅,對單次中獎不超過1,000元的彩票購買者,國家免征個人所得稅。買受人支付的中獎獎金超過654.38+00000元的,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繳納全額獎金20%的個人所得稅。比如,中獎者中得大獎65438萬元,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萬元,實際繳納8萬元。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本市社會福利有獎捐贈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7號)
對個人購買有獎社會福利彩票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按稅收法規全額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體育彩票中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12號)
凡中獎收入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654.38+0萬元的,按照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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