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天津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天津市(濱海新區除外)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在天津市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天津市(濱海新區除外)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在天津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單身(包括未婚和離異)人士,暫停在天津市(濱海新區除外)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非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天津範圍內購買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3年內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補繳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