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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的征管範圍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7.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9.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0.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12.車輛購置稅;

13.中央稅、***享稅的滯、補、罰收入;

14.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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