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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防洪工程維護費征收使用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防洪工程的維護管理,保障經濟建設和城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三十九條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二條,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防洪工程設施安全、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流轉稅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規定繳納防洪工程維護費。第四條防洪工程維護費在防洪工程維護費中加收,按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繳納流轉稅的1.0%計征。第五條防洪工程維護費由區縣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按照分工負責征收,納入市級預算管理,支出由市財政撥付。第六條防洪工程維護費可計入交費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但不調整企業承包基數,也不視為利潤。第七條防洪工程維護費用於蓄滯洪區堤防、護岸、涵閘及工程設施的大修、更新、維修、養護和管理。市水利局應制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並負責實施。第八條東麗、津南、北辰、西青、塘沽、漢沽、大港五縣防洪工程維護費征收細則和以排水為主的河道、泵站維護管理費征收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水利、財政、稅務部門另行制定。第九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和市水利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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