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用國稅局。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部署,新的省、市、縣三級稅務機構將逐步掛牌。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和業務印章,工作以新機構的名義進行。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壹律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件、表格等。啟用了新名稱、本地曲目、單詞曲目和數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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