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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級和局級的區別

《公務員法》第十八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依照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為局級。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局級的說法是局級設置沒有問題。坊間說法有廳級、處級、科級。更多的時候,直接說廳級幹部,正廳級及以上是國家高級幹部,簡稱高倩。

就機構而言,部門壹般指省級黨委、人大、政府、CPPCC部門,如某省司法廳、民政廳,包括市、政府、人大、CPPCC在內的黨委,局壹般指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如外交部亞洲司、公安部消防局等等。所以統稱為局級。

局級人員設置。局級的特殊情況太多了。就說正廳局級吧,國務院組成部門內設機構負責人分別是正廳局級、二級局副職、副部級大校副職、副省級市四套班子副職、副部級央企副職、地級市四套班子負責人、省級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情況也很復雜。用局級幹部的頭銜,很混亂。有正部級到副部級的局長,比如國家稅務總局局長(正部級)、國家郵政局局長(副部級)、某省稅務局局長(正廳)、副省級城市民政局局長(副廳級)、市民政局局長(正廳級)、縣民政局局長(正廳級)、縣物價局價格檢查監督分局局長(副廳級)。這些都是例子。

妳提出的廳級、局級的概念,是壹個概念性的局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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