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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員的職責和義務

聽證員享有參加聽證活動、獨立發表聽證意見和履行職責的權利;聽證員就案件事實、證據可采性、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發表的聽證意見,是人民檢察院依法辦案的重要參考;聽證員應當履行聽證義務,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聽證員遴選。

1,受過刑事處罰;

2.被開除公職的;

3.律師或者公證員的執業證書被仲裁委員會吊銷或者撤銷的;

4、其他嚴重違法違紀,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二、聽證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對政策和法律有壹定的了解;

3、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4.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自願擔任聽證員,服從檢察聽證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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