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文件“國稅發[1994]59號”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第壹頁上方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
目前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壹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附件3)“資格確認”欄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印章。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印章為紅色,印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