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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壹控制下企業股權轉讓涉稅如何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定,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在相同或者相同數量的居民企業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轉讓股權或者資產。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納稅的,所轉讓的股權或資產在股權或資產轉讓後12個月內原實質性經營活動不會發生變化,且轉讓方企業和受讓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1.轉出企業和轉入企業均不確認收入。

2.轉讓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或資產的計稅依據,以轉讓股權或資產的賬面原值確定。

3.受讓企業取得的轉讓資產,應當按照其原賬面凈值計提折舊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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