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年限限制,壹般情況時間為三年,特殊情況為五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擴展資料:
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