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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時候稅法允許折舊嗎

1、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是以公允價值的變動計算相應的損益,不計提折舊。

2、《企業所得稅法》未對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做特殊規定,因此其稅務處理應按稅法對資產的壹般性規定進行處理。在實際征管中,凡符合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折舊、攤銷,並準予扣除。會計與稅法不壹致的,應按照稅法規定調整。

3、所以按照稅法的規定是可以計提折舊的。

擴展資料:

屬於以下三種情形之壹的,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視為能夠可靠計量:

1、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存在活躍市場,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以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

3、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可比交易市場,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要求采用該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或者在公允價值估計數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確定。

百度百科-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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