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2號)規定“壹、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 二、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三、征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 四、征訂憑證發生次數頻繁,為簡化納稅手續,可由出版發行單位采取按期匯總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以後,購銷雙方個別訂立的協議均不再重復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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