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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違約金是否包含在契稅的計稅依據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稅計稅價值應當承擔人們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壹)協議出售的,以成交價格為計稅價格中的契稅。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其他應由承辦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和其他經濟利益。

(二)以招標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值,壹般應確定為招標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和各種補償費應包括在內。

根據上述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因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的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出讓金而收取的違約金,不屬於土地出讓成交價款。所以不納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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