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議出售的,以成交價格為計稅價格中的契稅。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其他應由承辦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和其他經濟利益。
(二)以招標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值,壹般應確定為招標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和各種補償費應包括在內。
根據上述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因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的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出讓金而收取的違約金,不屬於土地出讓成交價款。所以不納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