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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征收土地出讓金解讀

法律分析:集中征收管理不會使地方政府面臨收入流失的風險,因為它沒有改變土地出讓收入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也沒有改變其征收範圍、對象、標準和救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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