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拍賣收入絕大多數劃歸了地方政府所有,如果出讓的土地為國有土地的話,拍賣的款項收入是歸政府所有的。而如果是集體土地出讓的話則是歸集體組織所有。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壹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土資源部要求開發商必須在1年或2年內開發,如囤積土地要罰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地方政府多數不執行多數袒護開發商,導致房源緊張房價暴漲),土地使用者壹次性或分次支付的壹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