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十五條第(壹)項,除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因第(二)、(三)、(四)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租賃服務,土地使用權租賃應適用6%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