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對於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自符合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需要清算的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自收到清算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清算的納稅人,拒絕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進行清算或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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