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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和清算期限

土地增值稅結算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並銷售;

(二)未完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的;

(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已入住,雖未超過85%;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在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增值稅結算期

對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的項目,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需要清算的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自收到清算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清算的納稅人,拒絕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進行清算或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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