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天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然後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和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果納稅人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難以在每次轉讓以後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可以按月或者按轉讓房地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納稅人選擇定期申報方式的,應當向轉讓房地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定期申報方式確定以後,1年以內不得變更。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以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各種原因無法據實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預征畢寬稅款,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以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的情況制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猛談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開發項目中同時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手知亮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