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取得的收入為基礎,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項目法定金額後的增值額,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不包括以繼承和贈與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
納稅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有償轉讓取得的增值額。
擴展數據:
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收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經批準的征收範圍,嚴禁在清算中“集中審批、壹放了之”、“急功近利、省錢”。
1,按房屋類型或考慮地區確定核定征收率。如青海、寧夏、內蒙古、江西、濟南、青島。
2、根據銷售價格確定核定征收率。如《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確認征收辦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2012號公告)規定了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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