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通過開發項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房屋出售前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只有在房屋預售時,才按照房屋預付款*(1.5-3%)按有關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當房屋銷售達到85%以上時,房地產企業和稅務局將進入該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法律客觀性: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被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用非耕地,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