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退伍軍人稅收優惠政策

退伍軍人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於進壹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 上一篇:通行費發票怎麽抵扣?
  • 下一篇:王新博的簡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