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調整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617號),將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調整為180天。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並在認證次月的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不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能計算進項稅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