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資料準備必須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準備完畢並保存10年。然而,2008年納稅年度發生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準備截止日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應當在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天內提供。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無論成本分攤協議是否采取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均應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企業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同期資料,須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字或蓋章。同期資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資料,應標明出處來源。同期資料應使用中文。如原始資料為外文的,應附送中文副本。
此外,關聯申報時,企業所提交的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還要求企業披露其是否已按要求準備了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是否免予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以及企業當年是否簽署成本分攤協議等信息。
實務中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通常需要到次年第壹季末才能準備妥當,因此考慮到次年5月31日的準備期限,企業在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時可能會面臨較大的時間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