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再就業取得的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2005〕382號)規定:“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界定問題的批復》(國〔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與被聘用者之間存在長期或者連續的聘用關系;(二)職工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但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的;(3)職工享受與本單位其他正式職工同等的福利、社保、培訓等待遇;(四)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員工的職務晉升和職稱評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7號)文件規定:“二、關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界定條件_《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單位是否為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