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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資產折余價值是否資產損失

企業被拆除資產折余價值900萬元,政府補償款1000萬元,不存在資產損失,因此也不存在資產損失申報扣除問題。  企業被拆除資產折余價值900萬元暫在搬遷收入中扣除。  中國財稅浪子王駿點評:應當將被拆資產折余價值、被拆資產的拆除費用,基於被拆資產從政府取得的補償收入、處置收入放在壹起考慮是否發生了資產損失。多數情況下,由於政府給付的補償價值較高,因此被拆資產並不會發生資產損失,因此也不存在資產損失申報扣除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不能和被拆資產折余價值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混為壹談。無論是否對搬遷補償處置收入計稅或者給予優惠,稅法從來都沒有將其界定為不征稅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根本也不是壹個關於不征稅收入的政策性文件。在這個基礎上,搬遷處置收入需要依法計稅,拆除費用和被拆資產的折余價值屬於實際發生的合理支出,當然可以稅前扣除。  在提問中,壹方面要依據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對於搬遷補償收入給予必要的扣除並給與其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遇。另壹方面,被拆資產的折余價值在實際處置時並不馬上計入當期扣除項目,而是遞延到對應的搬遷補償收入按照118號文規定的口徑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當年,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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