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9月12日通知規定,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日元、港幣的,仍統壹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上述三種貨幣的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上述三種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後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
套算公式為:
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 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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