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五條機動車所有人首次申領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應當向其住所地機動車管理所申請登記。
第六條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壹)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二)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在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3)報名前發生交通事故的。專用校車註冊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