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運輸業征稅範圍包括:陸運、水運、空運、管道運輸、裝卸。所有與企業經營有關的勞務都在本稅目征稅範圍之內。運輸業是指利用交通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運送到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發生轉移的經營活動。運輸業營業額是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向對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總額。運輸企業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送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其他運輸企業運送旅客或者貨物出境的,以全部運費減去支付給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聯運業務的營業額以其實際收入為基礎,即運輸企業開展聯運業務時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給未來承運人的運費、裝卸費、更換費等費用後的余額。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接的運輸業務分配給其他運輸企業統壹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法律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八條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專用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司法鑒定咨詢服務和廣播電影電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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