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文件規定:三、對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
債務方應當將抵債貨物做銷售處理,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債權方,根據債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