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變更公司名稱完成後並不意味著全部手續都辦理完成,公司名稱變更後是需要變更相關稅務的,首先公司變更名稱下來後,先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然後辦理地稅和國稅變更登記,並將已經填開和沒有填開的發票,向稅務局進行繳銷。最後向稅務局申請領購或自行打印發票,新的專用發票印章可以先刻制,但必須與變更後的企業名稱相同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