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法律依據:《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務資料申報管理辦法》 第七條:本辦法第二條第壹項的外籍人員,應在其任職、受雇或履約的當月向工作單位填寫《廣州市外籍人員基本情況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壹)護照或通行證復印件;
(二)境外任職合同和派遣證明;
(三)境外單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資明細表(包括獎金、津貼證明資料)或工資薪金收入證明;
(四)境外最近工資薪金收入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