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壹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各地稅務機關自行制定的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征管文件,壹律停止執行並予以糾正;對按照規定不應就地預繳而征收了企業所得稅的,要及時將稅款返還給企業。未按本通知要求進行糾正的,稅務總局將按照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8-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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