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明確不得辦理出口退稅的7種情況。除上述外,其它情形主要包括: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而出口業務實質上由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壹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
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
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
兩部門還提出,出口企業有上述行為的,壹經發現其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