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2013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海關在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調整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編碼,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編碼與調整後的商品編碼不壹致的,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所列商品編碼申報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