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貴公司可以根據以下文件和自己的情況來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和下放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後續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三。取消企業壞賬損失審批的後續管理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上述審批取消後,企業符合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企業的壞賬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報送季度或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對當期已扣除的壞賬損失的原因進行補充說明,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納稅申報時,應根據壞賬損失稅務處理的有關規定和條件,認真審核企業提交的上述資料。理由不充分、情況不清的,應當當場調查核實。必要時,可要求企業重新證明、說明或公證。扣除的壞賬損失不符合規定條件,且不能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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