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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是什麽?

原因是銀行卡的使用不在強制執行範圍內。

失信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範圍:

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保證金;

2.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和其他財產;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土地、房產和其他不動產;

7.強迫被申請人返還特定財產;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並支付遲延履行的費用;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出入境限制等。

使用銀行卡不在上述範圍內,可以正常使用。

擴展數據:

記錄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1.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2.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確定被執行人義務和履行情況的生效法律文書;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況;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

百度百科-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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