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5,438+0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在全國性報紙和地方省級或者市級報紙上至少公告兩次。第壹次公告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日內發布。
清算公告應當載明清算人的姓名、地址、清算事由、清算開始日期、清算委員會的通訊地址、成員名單及聯系人等。
第十八條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十九條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並提交相應的債權數額和與債權有關的證明材料。
未按規定期限申報債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已知債權人的債權納入清算;(二)在企業剩余財產分配完畢前,可以要求不明債權人清償其債權;企業剩余財產已經分配的,視為放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