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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流程

法律分析:1、擬發行人就股權轉讓事宜召開股東會並形成決議(包括:同意股權轉讓、變更企業類型(外資轉內資)、修改公司章程等);2、收購方分別與外資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3、向擬發行人所轄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3、交易完成後於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獲得完稅證明(壹般需在申報納稅前取得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審批);4、向海關補繳關稅;5、若擬發行人持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壹般需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辦理海關完稅憑證;6、向稅局補繳增值稅;7、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8、擬發行人向外管局辦理外匯變更登記;9、收購方申請購付匯並將股權轉讓款(壹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權轉讓款即可)匯出境外;10、自工商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合營壹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營壹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壹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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