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根據國稅發〔2009〕3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申請稅收協定或避免雙重征稅安排規定的優惠稅率。
非居民企業從境內取得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的,按照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或者避免雙重征稅安排規定了更優惠稅率的,可以申請協定的優惠稅率。例如,香港企業如果直接擁有國內投資企業至少25%的股份,可以享受5%的優惠稅率。
為享受優惠稅率,境外投資者需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進行申請,經審核確認後方可享受。具體程序見《非居民企業如何申請稅收優惠協議》。
3.申請納稅證明。
根據匯發[2008]64號文件,股息、紅利、利潤等股權投資所得在境外支付,且單次支付等值金額不足3萬美元的,無需辦理納稅證明,可直接支付外匯。
企業需要註意的是,免開稅務證明不等於免稅。如果被投資企業不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就會存在稅收風險。
在境外支付股息、紅利、利潤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折合3萬美元以上(不含3萬美元等值)的,需按照國稅發[2008]122號文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先向國稅申請再向地稅申請辦理納稅證明。
相關鏈接: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等項目稅收證明開具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