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主管商務部門報送提前解散申請書、企業權力機構關於提前解散企業的決議以及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
2、審批機關批準解散的,在批準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依法開始清算。
3、清算結束,辦理工商和稅務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關於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壹款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第壹款第(二)、(四)、(五)、(六)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二)、(四)、(五)項,或《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二)、(三)、(六)項的規定終止的,須向審批機關報送提前解散申請書、企業權力機構(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下同)關於提前解散企業的決議以及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