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不按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不按規定領購發票,不按規定開具發票,不按規定取得發票,不按規定保管發票,不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單位和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