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整張發票使用後,應按號碼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所有復印件復印、打印、完全壹致,所填發票不得塗改、翻挖、撕毀。
3.發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開具使用發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發生和業務收入確認時開具發票。不發生業務經營時,不允許開發票。
5.賣方應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代理開具發票。
6.銷售者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發票開具後,存根聯應按序號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