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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吸收合並的企業需要清算嗎

法律分析:吸收合並不需要清算。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系、處理其剩余財產、使之歸於消滅而進行的壹個程序,包括計算、核實等。公司解散的通常需要經過清算程序,但是公司因合同、分立而解散的,可以不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 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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