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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職工食堂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09-08財稅[2001]160號)第壹條“《細則》第十壹條‘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並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中的‘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是指發生應稅行為的獨立核算單位或者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向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從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之規定,若公司食堂屬公司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向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征稅費,但向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應依法納稅。並且,根據財稅[2001]160號第三條“納稅人必須將為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收入和為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分別記賬,分別核算。凡未分別記賬,未分別核算的,壹律征收營業稅”之規定,若該職工食堂為本公司內部供應三餐的同時,也對外開放提供飲食服務,則其對內對外取得的收入必須分別記賬,分別核算。凡未分別記賬,未分別核算的,壹律征收營業稅及其他附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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