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或個人合夥企業,必須在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在稅收共享的情況下,他們不僅要向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還要向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逾期不辦理的,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登記,並向申請人出具準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並填寫申請材料核實報告。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