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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和21年的個人所得稅壹樣嗎?

20年不同於21年。

2021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0年和21年個人所得稅差額:

2021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退稅的人員,根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的,需要辦理退稅;全年綜合收入超過654.38+20萬元,納稅額需要超過400元。

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不扣稅。2020年2月4日65,438+0,1,1,202,1,202,1,202,65438,1,2020,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將重磅惠民:從上壹個全納稅年度起,

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本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從65438年6月+10月起,直接按照每年6萬元計算扣除累計扣除費用。這個政策的目標人群是壹些年收入不高於6萬的勞動者,假設有不均勻的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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