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攜帶、郵寄、運輸、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三)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買賣發票或者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五)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虛開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
6.偽造、制造、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偽造、變造的發票,偽造、制造、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發票牟利,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發票牟利。
⑦非法出售可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牟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
(八)竊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