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縣、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向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稅額標準由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不等。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具體的單位稅,各地差別很大。請咨詢您當地的地方稅務局。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1,大城市1.5元到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繁榮的情況,確定本轄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當地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的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經財政部批準。
土地使用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占用土地面積(平方米)×占用土地相應等級的稅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