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委托代征範圍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關於加強稅收控管、方便納稅的規定,結合當地稅源管理的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關於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四條 委托代征範圍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關於加強稅收控管、方便納稅的規定,結合當地稅源管理的實際情況確定。稅務機關不得將法律、行政法規已確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條 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征人,應當與納稅人有下列關系之壹:
(壹)與納稅人有管理關系;
(二)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
(三)與納稅人有地緣關系;
(四)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人的其他關系。